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源芳(原名吳國精)、黃維林、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洪文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宣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