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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宣玉華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源芳(原名吳國精)、黃維林、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洪文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宣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2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