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9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630 元,應繳裁判費30,7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9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