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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周祖民張文毓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1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叁仟元,尚應繳納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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