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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2號

返還投資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上訴人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72號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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