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許純芳
- 當事人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8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萬6,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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