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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天江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江俊達
原告
天江工程有限公司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天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萬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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