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江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達
- 原告
- 天江工程有限公司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天盛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萬6,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