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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9號

給付權利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陶亞琴賴錦華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79號

原告
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銘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陳奇卿等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原告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非法人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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