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79號原 告 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銘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陳奇卿等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 原告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非法人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