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79號
- 原告
- 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銘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陳奇卿等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原告行動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非法人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