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009號
- 原告
- 李國湘
- 被告
- 品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等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為被告之董事,原告主張其已向被告辭任董事,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並以被告監察人李國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符合首揭規定,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原告主張:原告原為被告之董事,但從未參與被告之經營,原告已於民國88年間向被告董事長陳德勝請辭董事職務,惟因遲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以致被告因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被告並因積欠債務事宜,使原告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列為被告清算人要求繳稅,原告自有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利益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99年8月6日北執庚91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183065號函在卷可稽,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37號著有判例足參。查本件原告已向被告辭任董事職務,惟仍因登記為被告董事,致使伊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列為被告之清算人,且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確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本件原告所提起之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甚明,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