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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林明經、王廣德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6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訴訟代理人 廖富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另案原告對被告莞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莞吉公司)提起反訴之損害賠償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33號案件)結果相關,且原告對被告莞吉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被告莞吉公司對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之訴訟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9月28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1月25日以104年度臺上字第224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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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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