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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6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62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告
芫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被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訴訟代理人
廖富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另案原告對被告莞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莞吉公司)提起反訴之損害賠償訴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33號案件)結果相關,且原告對被告莞吉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被告莞吉公司對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之訴訟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1月25日以104年度臺上字第224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6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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