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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告
乙○○
被告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除去網頁,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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