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除去網頁,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除去網頁,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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