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乙○○ 被 告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除去網頁,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