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複 代 理 人 徐秉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