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高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仁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堂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秉義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