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8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陶亞琴賴錦華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81號

原告
央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碩偉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許家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