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81號原 告 央保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碩偉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許家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