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傅中樂姜悌文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袋貴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9 月9 日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 :32.74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92 萬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法官 姜悌文

                    法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