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傅中樂、姜悌文、邱蓮華
- 當事人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袋貴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美商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9 月9 日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 :32.74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92 萬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傅中樂 法官 姜悌文 法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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