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80號
- 上訴人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賢
- 被上訴人
- 正盟綜合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中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