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4號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贍葦 訴訟代理人 鍾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伍佰元」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471,5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417,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