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58號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威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360巷15號5樓,而本件買賣契約之履行地在被告營業所,有原告提出採購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