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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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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芷蘅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芷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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