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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陶亞琴賴錦華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9號

原告
乙○○
被告
華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乙○○、華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4860元,惟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萬4860元,尚欠新台幣2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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