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華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乙○○、華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4860元,惟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萬4860元,尚欠新台幣2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