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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0號

原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參加人
那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仕全
兼受告知人
訴訟代理人
陳可莫
兼受告知人
被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訴訟代理人
陳健基

      蘇漢祥律師

      陳旭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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