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5號
- 原告
- 日商健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富世鏜興業有限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富世鏜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3萬264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17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