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37號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啟名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蔡明益 胡方馨 蔡靜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發電機油箱有水及雜 質與黑煙排放檢測未達合約規範標準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並聲明證據方法為何。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業主世正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檢測C10發電機設備之一氧化碳部分未達合約規範標 準之檢測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