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37號
- 原告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朗倩律師
- 被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凱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益
胡方馨
蔡靜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發電機油箱有水及雜質與黑煙排放檢測未達合約規範標準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並聲明證據方法為何。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業主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測C10發電機設備之一氧化碳部分未達合約規範標準之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