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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37號

原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啟名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被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蔡明益

      胡方馨

      蔡靜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發電機油箱有水及雜質與黑煙排放檢測未達合約規範標準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並聲明證據方法為何。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業主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測C10發電機設備之一氧化碳部分未達合約規範標準之檢測報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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