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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3號

上訴人
盈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叔
上訴人
林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景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萬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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