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6號上 訴 人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更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訴字第45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47,68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