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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90號

原告
許芷蘅
原告
汪島軍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汪若愚
被告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洪村騫
被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伍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尚欠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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