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90號
- 原告
- 許芷蘅
- 原告
- 汪島軍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汪若愚
- 被告
-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洪村騫
- 被告
- 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韋凱律師
梁堯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伍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尚欠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