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4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41號

原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祺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潘則華律師
被告
台灣傑帝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鴻
訴訟代理人
劉子祥
被告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代理人
游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報原告之董事長究為「樂祺投資有限公司」或「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代表董事長執行法人董事職務者之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

㈡提出:

⒈原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樂祺投資有限公司、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

⒉指派執行法人董事職務之指派書。

⒊由正確法定代理人(包括執行法人董事職務者)出具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