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741號
- 原告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樂祺投資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則華律師
- 被告
- 台灣傑帝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鴻
- 訴訟代理人
- 劉子祥
- 被告
- 張龍憲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報原告之董事長究為「樂祺投資有限公司」或「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代表董事長執行法人董事職務者之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
㈡提出:
⒈原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樂祺投資有限公司、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
⒉指派執行法人董事職務之指派書。
⒊由正確法定代理人(包括執行法人董事職務者)出具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