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35號
- 原告
- 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宣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