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號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