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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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