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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原   告
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則彬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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