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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蔡則彬、嚴凱泰

  • 原告
    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5號原   告 冠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則彬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余淑杏律師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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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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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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