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人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群誠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坤龍
上列上訴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群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1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