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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20號

抗告人
蔡徐金泉即峰億企業社
相對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相對人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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