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鏡尹 張碧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上列上訴人陳鏡尹、張碧真與被上訴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08 號給付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鏡尹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元、上訴人張碧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叁萬零玖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