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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告
毅垣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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