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55號
- 原告
- 金永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宜
- 被告
- 世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視為起訴)係主張依兩造間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四千元及賠償服務報酬損失十七萬二千元,共計五十一萬六千元,及自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兩造間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十七條約定:「如因本約而涉訴訟,雙方合意以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委託原告銷售之不動產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三六七號四樓之二,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此復向為我國學說及實務所採。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