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24號
- 原告
- 李宗奭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