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24號原 告 李宗奭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