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羅月君
- 當事人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長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45號原 告 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長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睿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懋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境群國際規劃設計股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境群國際規劃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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