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7號
- 上訴人
- 玉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佩芬
鍾青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樺居室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377號請求返還委任契約受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