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點交等義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陳政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7號原 告 師大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政廷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信興業有限公司間因履行點交等義務等事件,原告雖已依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3135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按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亦具狀陳稱 系爭停車位每個車位於起訴時之市價為200萬元,每月租金1,000元,共有37個車位,然迄未提出鑑價報告,以確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仍無法核定真正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停車 位於起訴時(民國99年6月21日)市值之鑑定報告,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