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01號
- 原告
- 魏秀美
- 被告
- 和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街106巷43號1樓,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