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31號
- 上訴人
- 楊麗萍
楊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維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伍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31號
楊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維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玖萬伍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