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3號
- 原告
- 匯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鴻洲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弘明律師
- 被告
- 馮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 萬628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萬元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頂樓平台增建物之面積71.8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含地下1樓共7層=184萬6285.7元,1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1萬6225元【計算式:1萬9315元─3090元=1萬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