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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4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松鈞林玲玉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3號

原告
匯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弘明律師
被告
馮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 萬628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萬元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頂樓平台增建物之面積71.8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含地下1樓共7層=184萬6285.7元,1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1萬6225元【計算式:1萬9315元─3090元=1萬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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