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7號
上 訴 人
施建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職棒大聯盟、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4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其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元,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第三項聲明則係請求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等4 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