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7號上 訴 人 施建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職棒大聯盟、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4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其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元,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第三項聲明則係請求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等4 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