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4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7號
- 上 訴 人
- 施建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職棒大聯盟、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54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其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元,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第三項聲明則係請求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等4 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元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