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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8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18號

原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法定代理人
賴安國
法定代理人
黃昭仁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兼
訴訟代理人
徐敏健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告
先電光學薄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振江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複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巷42號
巷4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為訴之追加,然就追加部分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述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8,715元,尚應補繳新臺幣8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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