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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科甲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55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5日同時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朱容辰律師及複代理人乙○○,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7月15日提起上訴(無在途期間),然上訴人延至99年7月16日上午始向本院遞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依上說明,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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