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一行中關於「萬華區○○路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萬華區○○街4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