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4號
- 原告
- 創意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臺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創郁皮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票品證明單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