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3號上 訴 人 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仁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複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育俊、范文陽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12,000 元【計算式:3,060,000 +1,1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