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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范育仁

  • 上訴人
    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3號上 訴 人 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仁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複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育俊、范文陽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12,000 元【計算式:3,060,000 +1,1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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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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