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學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