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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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