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己○○、乙○○
- 原告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金水冷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丙○○ 甲○○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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