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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告
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被告
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地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沛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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